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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又明与中山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又明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KEXUE科雪u0026reg;”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科雪”牌抽油烟机,电热水器,燃气灶具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其产品的销售范围覆盖全国,形成了完善的经营网络。“KEXUE科雪u0026reg;”商标注册于2003年8月,通过广告宣传,使“KEXUE科雪u0026reg;”为广大公众所熟知和信赖。被告吴又明从事涂料批发和零售经营服务,在其经营的涂料商品上使用“KEXUE科雪u0026reg;”商标,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遂引起纠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又明立即停止对“KEXUE科雪u0026reg;”商标的侵权行为。

二、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放弃对被告10000元人民币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其中300元由原告中*器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吴又明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及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本民事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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