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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帝**有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周*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公司于1996年6月成立,是由中国安*限公司、日本*株式会社和美国FE*UL公司在安庆合资组建的中外合资企业。1997年6月24日原告向商标局提出“ATG”商标注册申请,经国*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1095905。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七类(活塞环及内燃机配件),有效期限至2017年9月6日。2009年12月3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长沙市*配经营部购买了标有“ATG”商标的侵权产品,并由长沙*公证处对购买行为进行了现场公证。原告认为,被告在从事汽车配件销售业务过程中,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标有原告所有商标标识的假冒产品,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商标的专用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二、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被告辨称:我经营部购买的活塞环是从济南*限公司购买的,有销售清单和货物托运凭证,故我不构成侵权,不应赔偿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安庆帝*有限公司ATG活塞环商标权的行为。

二、被告周*于2010年9月1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安*有*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三、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本案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安庆帝*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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