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阳东县*有限公司与被告黎*付、中山市*厂有限公司、中山市*有限公司、彭*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阳东县*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阳东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东县*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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