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山市**厂有限公司与阳东县**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阳东县*有限公司与被告黎*付、中山市*厂有限公司、中山市*有限公司、彭*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阳东县*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阳东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东县*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