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限公司因与被告长沙绘*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林*和(系湖南高桥大市场易丰文具行经营业主)为本案第三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自行调解,原告于2008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绘*限公司、第三人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绘*限公司、第三人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