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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绘**限公司与上海**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限公司因与被告长沙绘*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林*和(系湖南高桥大市场易丰文具行经营业主)为本案第三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自行调解,原告于2008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绘*限公司、第三人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绘*限公司、第三人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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