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柳*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为由,于2008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柳*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柳*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495元,减半收取224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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