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迅达科*限公司与被告蔡全新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迅达科*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全新起诉的申请书,申请撤回对上列被告的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原告迅达科*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迅达科*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蔡全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迅达科*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