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东亚电*卓越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青岛*限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青岛*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青*限公司负担37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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