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凉市*责任公司与被告刘*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平凉市*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平凉市*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平凉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平凉市*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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