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奥**有限公司与北京天丰**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丰*场有限公司、高*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广东奥*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东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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