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唐*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唐*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唐*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唐*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900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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