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913元,由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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