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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津华**任公司与上海英**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英*限公司诉被告利*任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1212元,由原告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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