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佛山市南**展有限公司与钟镇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镇加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南*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镇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佛山市南*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镇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3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1.5元,由原告佛山市*展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多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31.5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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