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镇加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南*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镇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佛山市南*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镇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3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1.5元,由原告佛山市*展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多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31.5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