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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限公司与深圳市**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被告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并销毁带有“精明鼠”字样的产品、产品宣传资料、产品外包装及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3、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3万元、调查取证费1万元、公证费3千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事实

一、被告对所售产品的真伪是否尽到注意义务。

二、商标权属、核定使用范围:“精明鼠”是原告申请注册的第8674292号注册商标,使用范围包括网络通迅设备、测量仪器、计量仪表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

三、发现被告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具体时间、地点、情形:2013年11月21日上午10时许,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现场购得“精明鼠”两台,并取得编号为“0216775”的收款收据及名片原件各一张。收款收据所盖印章为深圳市*限公司,名片所记姓名为余华,内容有深圳市*限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和代理产品种类等。

四、被诉侵权商品的特征:系多用途通信网络查线器,其包装盒上、内包装袋及盒内说明书上,均有精明鼠商标标识。

五、被诉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的比对意见:被控侵权商品多用途通信网络查线器属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

六、被诉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的比对意见:侵权商品上的精明鼠标识与第8674292号注册商标标识一致。

七、辨别真伪的方法:正品的外包装盒上有正伪查询码,正品组件包装袋标识所写的是“诺方舟”。

八、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的违法所得:原告未能举证。

九、维权合理开支:购买侵权商品费用220元、公证费3,000元。

十、诉讼费:人民币4,945元。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被告作为专业的生产和代理商,对所售相关商品应具备真伪辨别的能力,其未尽注意义务,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带有“精明鼠”字样的产品;2、被告应对其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赔偿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而予以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带有“精明鼠”字样的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45元,由被告深圳市*限公司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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