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4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73元,由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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