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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责任公司诉赵**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瓦房店*责任公司诉被告赵*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后,原告瓦房店*责任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赵*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瓦*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瓦*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瓦房店*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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