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新集*限公司与被告北*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新集*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新集*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新集*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广*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一百五十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