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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陌**限公司与北京**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陌*限公司与被告北*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陌*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陌*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陌*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陌*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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