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陌*限公司与被告北*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陌*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陌*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陌*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陌*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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