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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石(唐山**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阳石(唐山*限公司与被告金*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太阳石(唐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太阳石(唐山*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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