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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厦门**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责任公司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责任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限公司于2014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厦门*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392元,由原告厦门*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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