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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与石家庄千禧良缘婚纱影楼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安*因与被上诉人田*、石家庄千禧良缘婚纱影楼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人民法院(2008)石民五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2月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安金风在本调解协议签字后立即给付*、石家庄千禧良缘婚纱影楼2.5万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由田*、石家庄千禧良缘婚纱影楼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安*承担;

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协议,本院确定一审案件受理1050元,由田*、石家庄千禧良缘婚纱影楼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应收525元,由安*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当事人均已签字,已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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