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有*与被告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22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主审、代理审判员曾*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且原告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帝*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