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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森林**沈阳销售处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司沈阳销售处与被告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8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主审、代理审判员曾*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森*限公司沈阳销售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吉*有限公司沈阳销售处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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