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济南沃**有限公司与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沃*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史致鹤,代理审判员吴*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4月20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南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济南沃*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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