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烟台三*限公司与被告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吴*主审,审判员常*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