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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限公司与李**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烟台三*限公司与被告李*、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常*、代理审判员吴*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喻*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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