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经销站、时金*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沃*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阳市*经销站、时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南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济南沃*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