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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帝**有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22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主审、代理审判员曾*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且原告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帝*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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