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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曲**、孙**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于奎*因与被申请人曲*、孙*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本院(2014)大民撤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于奎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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