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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立民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认为虽其是广州市**有限公司(下称东*公司)的债权人,与广州市**有限公司(下称市三建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由于涉案两公司的诉讼案件疑点非常多,存在虚假诉讼之嫌,东**司与市三建公司之间的处理结果与上诉人存在法律利害关系,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对该案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只是东**司的债权人之一,与(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297号案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上诉人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至于上诉人沈**主张东**司与市三建公司的诉讼案件存在虚假诉讼之嫌,但其并无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其起诉不符合《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故原审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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