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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梁**,吴*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梁**、吴*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湛中法民一初字第3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民法院(2014)湛中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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