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限公司、广州市**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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