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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巨**有限公司与蕉岭**有限公司,中国建设**梅州分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料有限公司(下称巨统公司)因与被上诉**易有限公司(下称易**司)、中国建设**梅州市分行(下称建设**分行)第三人撤销之诉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5)梅中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为:巨统公司请求撤销广东**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蕉法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应当是作出该民事调解书的广东**民法院。综上所述,建设**分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作出该民事调解书的蕉岭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建设**分行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民法院审理。

巨**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巨**司是由超力国**限公司(下称超**司)和易**司出资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超**司是由台湾商人出资的在英国属地注册的公司。巨**司由梅**院强制清算,对外几乎无债权债务,只是公司的主要财产即本案涉讼争议的土地、厂房的归属在*、外二个股东之间产生重大争议,本案的实体处理结果直接影响超**司的权益。而关于土地、厂房的归属问题,原审法院于2007年8月14日以(2007)梅中法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判决归易**司所有,广东**民法院于2008年4月25日以(2007)粤高法民四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撤销原审法院的上述一审民事判决。原审法院又于2011年5月11日以(2008)梅中法民三清算字第1-2号民事裁定将土地、厂房,裁定归易**司所有,从而产生易**司、建设**分行之间以土地、厂房抵押贷款1000万元的情况。此后,原审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以(2014)梅中法审监民再字第2号民事裁定,撤销(2008)梅中法民三清算字第1-2号民事裁定。可见,本案是重大疑难复杂涉外案件。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3.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1条的规定,本案是由原审法院审理的强制清算案件所衍生的诉讼案件。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综上,广东**民法院对本案无权管辖,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易**司、建设**分行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

经查,巨**司以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蕉法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

另查,原审法院已于2008年8月28日受理巨**司的股东易统公司提出的对巨**司进行清算的申请,并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2008)梅中法民三清字第1号民事决定,指定梅州正**有限公司为巨**司清算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原审法院受理了对巨**司的清算申请并指定清算组,但本案系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巨**司请求撤销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应向该院提起诉讼。故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巨**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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