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洪*与黄**、青岛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洪*与被执行人黄*、青岛台*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案件本金6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4070元。

本院认为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黄*、青岛台*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登记情况,银行账户均余额不足。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