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林海山与光大国际**总公司、光大国际**总公司北**分公司、唐**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林海山与被执行人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北*分公司、唐*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闽民终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4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一、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40万元及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三、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诉讼费人民币58000元,执行费人民币5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阶段,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莆民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光大国际*总公司在第三人山东魏*限公司的工程款65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6日作出执行裁定,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光大国际*总公司在第三人山东魏*限公司的债权人民币650万元。因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执行决定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6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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