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安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安徽*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纠纷执行一案,山东省*民法院(2014)济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2015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李*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安徽*有限公司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案可作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民法院(2014)济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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