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丹江口**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潘*与被执行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源公司)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十堰中民二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潘*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返还投资款162万元及截止2014年3月20日的利息248万元。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泰*司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湖北省丹江口市境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执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由湖北*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潘*申请执行本院(2014)鄂十堰中民二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湖北*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