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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为超与济宁东**团有限公司、济宁市**程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宁东*团有限公司因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不服原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济中区商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原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济中区商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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