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与被告中国农*限公司镇江上党分理处、中国农*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评估费3000元,共计3040元,由原告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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