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原告蔺*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马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樊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鄂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