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樊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原告赵*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马**与刘*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刘*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隋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某某与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