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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