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金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已成年,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吵架,已分居四年。现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齐某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86年10月4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已成年。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已经有五年与家人无联系,下落不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本院所确认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北镇市*民委员会证明,证人证言,原告陈述笔录载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已成年,现根据原告的举证情况,被告已经有五年与家人无联系,下落不明,足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