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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高**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高*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营民一终字第00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因治病向他人借款10万余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与被申请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再审申请人因医疗事故获得赔偿15万元,其中5万元在被申请人处,应予归还。故申请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申请再审主张的款项,原审并未进行处理,并且为其保留了诉权,其应另行主张权利。故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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