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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5)大沟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人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刘某某(2014年8月8日出生)。在共同生活期间,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不能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另查,原告系辽宁*限公司员工,从事计划员工作,月工资1,600.00元。再查,原告个人财产有新飞冰箱一台,海信彩电一台,格兰仕电饭煲一台;被告个人财产有位于营口市站*小区房屋一户。原告诉称,由其出资购买衣柜一个、床一套(含床垫)、玻璃餐桌一套、沙发一套,被告予以否认,要求平均分割,原告同意家具归被告所有,同意家具价值6000.00元,被告同意家具价值6000.00元,不同意返还原告钱。被告辩称,婚后购买二手雪弗兰科鲁兹一台,购买时价值74,000.00元,含修车费及保险价值96,000.00元,原告予以否认,认为车是由其父亲出资购买的,并出具购车时被告为原告父亲出具的借条1份证明所述属实,原、被告双方不能对车辆现有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被告双方没有对车辆的现有价值提出鉴定申请。又查,原告在庭审中提出有债务:欠其父亲鞠*购车款70,000.00元,欠其姑家表哥马*60,000.00元;被告在庭审中提出有债务:欠其大爷家堂哥刘*35,000.00元,欠其姑家表哥魏*35,000.00元,欠其舅舅张*,500.00元,欠其朋友刘*20,000.00元,欠其朋友王*10,000.00元。原、被告双方对对方的债务均予以否认。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诉请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育,被告同意离婚,同意抚育婚生子,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抚育费一节,根据相关法院规定,原告工资收入数额,每月抚育费按320.00元给付为宜。原、被告双方个人财产各自归己所有。关于共同财产一节,家具部分,被告要求归己所有,双方已就家具价值达成一致见,家具可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返还原告差价3,000.00元。其他财产,原、被告不能对其现有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处理,原、被告双方可另案诉讼。关于债务一节,因原、被告双方均对对方的债务予以否认,本院对债务部分不予处理,可待债权人诉讼时另行解决。本院为了正确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准许原告鞠*与被告刘*离婚;二、婚生子刘*某(2014年8月8日出生)由被告抚养至十八周岁时止,原告从2015年3月起每月给付抚育费320.00元(叁佰贰拾元),于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给付完毕;三,原告个人财产新飞冰箱一台,海信彩电一台,格兰仕电饭煲一台,归原告所有;被告个人财产有位于营口市站*小区房屋一户,归被告所有;四、共同财产衣柜一个、床一套(含床垫)、玻璃餐桌一套、沙发一套,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差价款3000.00(叁仟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叁百元),减半收取150.00元(壹佰伍拾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上诉称,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被上诉人每月给付抚养费320元过低,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6万元,被岳母拿去放高利贷,至今没有返还。婚后购买的车辆价值96000元,上诉人给岳父打了7万元欠条,已还1万元,还有6万元在被上诉人手里,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车辆。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不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鞠*答辩称,2015年4月2日开庭当日上诉人自愿离婚,与任何人无关。我与上诉人早已分居,且上诉人有暴力倾向,经常打我,还把我母亲打成伤残二级,现已立案。事后也不道歉,更不知悔改。如果上诉人认为抚养费少,上诉人可以每月给我300元,我抚养孩子。我与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并无存款,欠我父亲的钱打了欠条,我母亲如欠你款你为何无欠条凭证。车辆是我父母为了方便我在哺乳期上下班给孩子喂奶所出资购买7万元欠款因我与上诉人没有偿还能力,我父亲收回车辆与欠款相抵。上诉人称已还1万元没有依据。请求本院: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确已破裂,在一审期间均同意离婚,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正确。因婚生子刘某某一直与上诉人生活,且上诉人坚决要求抚养该子,故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由上诉人抚养更为适宜。关于上诉人提出抚育费过低一节,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月工资高于1600元,故原审法院判决抚育费320元并无不当。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6万元及欠岳父6万元而不欠7万元一节,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车辆问题,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审法院未予处理,可另案诉讼。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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