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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白**与被上诉人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5)鲅民一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应进一步查清格力空调、三星电视机、三星冰箱、三星洗衣机、松下微波炉、苏泊尔电磁炉套装及饭煲等物品的购买时间以正确认定上述物品系共同财产还是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5)鲅民一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上诉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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