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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