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赵*诉张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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