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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李*甲,现年11周岁。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与被告感情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产生矛盾,并且被告有外遇,因此事原告曾于2014年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但之后原、被告双方一直未能和好,分居至今,现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原告给付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李*甲,现年11周岁。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与被告感情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产生矛盾,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女经征询本人意见自愿与原告一居生活,由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原、被告共同财产经双方对协商达成协议,砖石结构正房三间及其它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财产分割款55000元,其它外债由被告负责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婚姻登记证明一份在卷佐证,并经当庭举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本院予以认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李*甲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于2015年9月1日始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砖石结构正房三间及其它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财产分割款55000元,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外债由被告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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