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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郭*、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甲诉称,我和被告蔡*经人介绍于2012年2月相识,同年6月25日自愿登记结婚,2013年8月14日生一女蔡*甲。由于我们婚前相处时间短,互相了解不够,导致婚后感情一直不好,我们和对方家庭关系没处理好,我和他母亲,他和我母亲都发生过矛盾,使我们感情受到影响。他有时不搭理我,自己在家发脾气,摔打东西,为此经常吵架,他还打过我1次,使我很伤心。2015年4月21日,我带着孩子回娘家生活。他去我娘家接我多次,因为态度不好,我也没有回来。结婚这三年,我们既不沟通,也不交流,没有建立感情,故向法院起诉离婚,婚生女随我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蔡*辩称,原告郭*甲所述不属实,婚前我们相处很好,是郭*甲主动拿着户口本与我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也很好。自从2013年8月有孩子之后,夫妻感情有些变化,她和我母亲发生矛盾后,说我向着我母亲,还挑我不帮她娘家干活。有时我干活回家之后,她也不搭理我,我们口角都是因家庭琐事。2014年7月份左右,她和我吵架后说不跟我过了,而且把家里的金子收拾完要拿走,我以为真的不跟我过了就打了她一巴掌。后来,她骂我我也不吱声了。2015年4月21日,我们没有吵架,她就带着孩子回娘家了。我接过她多次,好话说尽,但她说不跟我过了,一直没回来。我对她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孩子随我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与被告蔡*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25日自愿登记结婚,2013年8月14日生一女蔡*甲。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很好,后因双方与对方家长之间的关系处理的不融洽,导致双方口角打架,蔡*脾气倔强,吵架后互不沟通和交流,影响了夫妻感情。2015年4月21日,郭*带孩子回娘家居住,蔡*接过多次,郭*至今未归。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郭*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有被告蔡*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以上证据材料之复印件已与原件核对无异。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认证和本院的审查,查证属实,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与被告蔡*的婚姻系自愿构成,且已生育子女。在生活中,夫妻之间因家庭因素产生矛盾,应互相沟通和交流,多做自我批评,妥善解决,不能因此而草率离婚。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蔡*不同意离婚,并承认自己的不足,表示今后改正。事实说明郭*与蔡*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故对郭*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郭*与被告蔡*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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